1、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组织部《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和《关于干部档案材料收集、归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对本所人事档案实行严格管理。
2、收集整理归档材料,要反映职工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做到认真鉴别、准确分类、编排有序、目录清晰、装订整齐、验收入库,使每卷档案达到完整、真实、条理、精练、实用的要求。
3、完善人事档案登记、统计工作、定期进行清理、补充、检查,每年全面检查核对一次档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严格遵守人事档案保密制度、借阅制度,研究改进人事档案保管方法、保护技术,逐步实现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5、加强人事档案安全措施,防火、防盗、防蛀、防潮,确保人事档案完整无损。
6、严格保守人事档案秘密,不得随意公开泄漏、谈论人事档案材料内容。
7、防止人事档案丢失、泄密,按规定限制范围,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得随意接触人事档案。
8、不得私自保存他人档案、不得擅自涂改、抽取或伪造他人档案,不得擅自处理或销毁档案材料。
9、整理档案过程中,按规定剔出的档案材料,须进行登记,经主管人事所长审查批准后分别予以处理。
10、凡查阅、借用人事档案,组织应派中共党员干部2人,并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不得凭借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查阅、借阅人事档案。
11、档案一般不对外,不得擅自转借他人。如需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经办公室主任批准,按有关规定办理借阅登记手续,限期归还,归还时经查核无损坏、涂改、缺页后,在借阅登记本签名注销,如有损坏、缺页,追究借阅人责任。
12、任何人不得查阅、借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13、借阅人必须严格遵守人事档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维护人事档案材料完整性,严禁圈划、涂改、抽取、撤换档案材料,严禁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谈论档案内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属假公济私者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处理。
14、借用、查阅档案时不得擅自拍照、复制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从人事档案中取证的,必须请示,经主管所领导审查批准后方可复制(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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