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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休)假制度
发布日期:(2016/09/27) 来源:点击次数:1372

职工请(休)假,必须按照审批程序履行手续,经批准并交代完工作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请(休)规定如下:

1、带薪年休假

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休假时间为: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者,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享受年休假后,当年病、事假超过本规定的,下一年度不再安排休假。调入本单位的职工,上半年调入的,可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下半年调入的,从下一年度享受年休假;年休假原则上当年内一次安排休完,不得跨年度使用。

2、探亲假

职工工作满一年,与配偶或与父母跨省居住,又不能在双休日(周六、日)团聚一个晚上和半天的,可以享受探亲假。具体休假时间为: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未婚职工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满4年给假一次,20天。此假期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按火车硬座标准),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按火车硬座标准),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3、婚假

职工结婚,法定假期3天;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增加婚假二十天。

4、女职工产假

已婚女职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二十四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职工实行晚婚的,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

5、哺乳假

符合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并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女职工,在其产假满后至孩子1周岁止,每天给哺乳假1小时。

6、丧假

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 丧期3天(外地增加路途假)。

7、因临时工作任务加班或节假日值班的,可给予适当调休。一般加班4小时调休半天,8小时调休1天,以此类推。双休日值班,可调休1天,国家法定假日值班,可调休2天。职工加班应由科室负责人做好登记,调休要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安排在下一工作日(所内相关会议和大型活动除外)。

以上规定凡国家政策有变动时,均以国家现行政策为准。


请(休)假审批权限:

1、职工休年休假要提前一个月向所在科室负责人和所办公室申报,经同意后由所办公室统一安排。请(休)其他假均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条,并按如下程序审批:职工请假在一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批准;请假1天以上者,须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分管领导批准;请假3天以上,须经所长审批。科室负责人请假,3天以内由分管所领导审批,3天以上,由所长审批。职工履行请假手续后方可离岗,擅自离岗按旷工处理,各级人员不得越权审批。凡无书面请假手续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2、请(休)假期间,原则上不能超假。如遇特殊情况本人确实需要续假时,须用书信、电报、电话请假,回所后补办手续。

3、请假条一式两份,一份由科室保管,一份交办公室。

假期待遇:

1、年休假工资和奖励性津贴照发。

2、其他假工资照发,奖励性津贴按照所内绩效考核及分配方案执行。

3、病假6个月以上、事假3个月以上,或病事假累计5个月以上按国家或陕西省、西安市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