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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健康教育所工会会员大会制度
发布日期:(2016/09/27) 来源:点击次数:1324

依据市卫生局党委、市总工会印发的《西安市医疗卫生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西安市医疗卫生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程序》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1、工会会员大会是单位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2、工会会员大会在党支部的领导下,按照规定程序行使职权,依法保障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3、工会会员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4、工会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所长工作报告,讨论审议本单位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奋斗目标,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财务预、决算等有关单位发展和改革的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职工工资奖金分配方案、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改革方案、劳动保护措施、职工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等。

(3)审议决定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

(4)评议监督所级领导干部。结合上级主管部门对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等工作建立定期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制度。

5、工会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

6、工会会员大会进行选举或做决定,必须经会员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7、工会会员大会会议由工会主席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