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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西安市健康教育所总支部委员会 关于在职共产党员佩戴党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9/22) 来源:点击次数:913
 

第一党支部:


根据中共西安市委组织部《关于全市在职党员佩戴党徽的通知》(市组便字〔2017〕15号)要求,为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进一步增强党员在党意识,亮明身份,展示作风形象,体现责任担当,便于接受群众监督,按照市卫计委党委要求,经我所党总支研究,决定全所在职共产党员佩戴党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佩戴对象


全所在职党员。


二、佩戴位置


党徽应佩戴在外衣左胸中间位置。


三、佩戴时间


党员在岗期间,以及在开展联系服务群众,参加党内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时,必须佩戴党徽。工作时间以外,提倡佩戴党徽。


四、佩戴要求


1.佩戴党徽应当严肃、庄重;


2.党徽若与其它徽章同时佩戴,应将党徽置于其它徽章之上;


3.党员要自觉维护党徽的尊严,妥善保管,避免丢失和损坏;


4.对破损、污损、褪色的党徽要及时更换;


5.对故意沾污、损毁党徽的,要严肃问责。


提高认识、严格要求,支部要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严格党内政治生活,增强党员意识和自律意识,在本职岗位上发挥好先锋模范作用。